发布时间 :2023-11-17 浏览量:41 作者:郭维方 来源:青海传媒网
日前,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詹某某、李某等23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、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。

案发后,西宁市城北区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,经初步阅卷、参与案件讨论,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存在层级关系复杂、涉案流水巨大、犯罪手段、行为隐蔽等情况,检察机关适时提前介入,引导侦查,并邀请侦查机关参与本院检察官联席会,根据案件侦办、证据收集情况,及时充分沟通。为了更加有效地收集证据、打击犯罪,经与侦查机关共同讨论、说理论证,认为本案存在可能遗漏同案犯的情况,建议侦查机关及时固定案件证据、完善证据链,经双方通力合作,成功追捕追诉同案犯9人。
同时,准确区分地位作用,做好分类处置。该25人犯罪团伙中,有两名犯罪嫌疑人尚某某、韩某在该团伙中起辅助、次要的地位,犯罪情节轻微,系初犯、偶犯,社会危险不大,具有自首情节,且二人系在校生,在校期间表现良好,坚持突出惩治重点、对在校生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,承办人提出了对二人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。经本院检察官联席会讨论、听证会听证,最终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,并对两名被不起诉人公开予以训诫,进行释法说理,说明了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后果,从情、理、法相统一的角度,希望各被不起诉人在日后的学习、工作、生活中能够对法律保持敬畏之心,增强责任心,对社会保持感恩之心,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尽到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。
此外,“不起诉”不等于“不处罚”。不起诉就代表尚某某、韩某不需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了吗?实则不然,“不刑”不等于“不罚”,违法行为人还需承担行政违法责任,根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,承办人将被不起诉的尚某某、韩某的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,由该部门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,建议对二人给予行政处罚,实现刑事处理与行政处罚无缝对接,让二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,真正做到“罚当其错”,公平公正司法执法。